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1121执异35号
异议人(兼被执行人):湖南省祁阳县第八建筑工程公司,地址祁阳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祁阳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5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祁阳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省祁阳县第八建筑工程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于2019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了异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3日在本院执行扣划异议人(兼被执行人)湖南省祁阳县第八建筑工程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0万元后,申请执行人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解除对异议人(兼被执行人)湖南省祁阳县第八建筑工程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账户的冻结,异议人(兼被执行人)湖南省祁阳县第八建筑工程公司申请本院撤销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兼被执行人)湖南省祁阳县第八建筑工程公司自愿申请撤销执行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兼被执行人)湖南省祁阳县第八建筑工程公司撤销执行异议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