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湘1121执保417号
关于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省祁阳县南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1121民初1099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10万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保全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了总对总网络查控,并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193.37元。
本院认为,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2020)湘1121民初1099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部分保全,申请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部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2020)湘1121民初1099号民事裁定书部分保全,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