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祁阳县南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湖南省祁阳县南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广西桂林银镙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桂0330执恢114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祁阳县南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宪章,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湖南省祁阳县。

委托代理人李庆保,男,1964年3月30日出生,瑶族,广西平乐县人,住平乐县(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广西桂林银镙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原桂萍,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平乐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省祁阳县南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桂林银镙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湖南省祁阳县南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于2017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湖南省祁阳县南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申请撤销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平乐县人民法院(2017)桂0330执恢114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2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薛有刚

审 判 员  张维勇

代理审判员  肖 丹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郭 艺

附相关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二十条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