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桂0330执恢141号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湖南省祁阳县南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桂林银镙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广西桂林银镙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尚欠申请人湖南省祁阳县南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工程款人民币690778元及相应利息。申请人湖南省祁阳县南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于2019年12月23日与桂林市平钢钢铁有限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约定“甲方(湖南省祁阳县南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对广西银镙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的全部债权本金为人民币690778元及相应利息。二、乙方(桂林市平钢钢铁有限公司)同意以人民币贰拾万元(¥200000元)受让甲方上述债权。转让后的债权由乙方享有,一切权利与甲方无关。三、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十日内乙方将购买债权的全部款项转入甲方指定的张志伟银行账户内(户名:张志伟,开户行:桂林银行八里街支行,账户:62×××44)。债权受让人桂林市平钢钢铁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将债权转让费转账至湖南省祁阳县南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指定银行账户。
故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之规定,本案执行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