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祁阳县南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祁阳支行与湖南省祁阳县南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1121执102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祁阳支行,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祁阳县。
负责人:周铁军,行长。
委托代理人:唐劲龙,该行副行长。
委托代理人:吴爱平,该行客户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省祁阳县南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祁阳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阳县人,居民,住所地祁阳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祁阳支行与被执行人湖南省祁阳县南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作出的(2020)湘1121民初10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湖南省祁阳县南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祁阳支行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向被执行人湖南省祁阳县南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于2020年10月14日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祁阳支行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0年10月16日至被执行人湖南省祁阳县南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进行调查,获悉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湖南省祁阳县南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在传票指定的时间到庭;于2020年10月15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湖南省祁阳县南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在人行、银行、互联网银行、工商、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信息等情况,发现被执行人湖南省祁阳县南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在金融机构无存款,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只有零星存款,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依法采取冻结措施;于2020年10月19日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有栋房屋处置不能,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于2020年10月19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查询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状况,也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通过电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祁阳支行,并要求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20年10月21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湖南省祁阳县南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
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面谈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祁阳支行,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祁阳支行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至2020年10月21日止,本案应当执行标的金额为1047506.91元,由于未能得到执行,尚有1047506.91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祁阳支行发现被执行人湖南省祁阳县南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江柏林
审 判 员 桂 冠
审 判 员 周高峰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欧秧生
书 记 员 孙思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