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保 全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湘1129执保52号
***: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湖南省祁阳县南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2年6月7日作出的(2022)湘1129财保4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祁阳县南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在各银行的存款4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在保全过程中未查询到***、湖南省祁阳县南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三)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即未查询到财产可供保全。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