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1129执30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湖南省祁阳县南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祁阳县浯溪镇康宁街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1188844095G
被执行人:***,男,196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阳县人,住湖南省祁阳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省祁阳县南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21日作出(2022)湘1129民初1193号民事判决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湖南省祁阳县南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3年2月23日立案执行。
2023年2月2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南省祁阳县南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短信送达了报告财产令、执行风险提示、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执行通知书。2023年2月23日,本院发起了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了被执行人湖南省祁阳县南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不动产、网络资金等情况,发现被执行人湖南省祁阳县南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仅有零星存款。同时,本院向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江**管理部、江华瑶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传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3年3月23日通过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
2023年3月23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湖南省祁阳县南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认为,截至2023年3月23日止,本案被执行人湖南省祁阳县南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人民币为116540元,尚未执行到位的金额人民币为116540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以处置时或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黄 涛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