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轻工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娄志祥与被告周立、***、湖南省轻工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湘0703民初2213号
原告娄志祥,男,197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德市鼎城区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周立,男,197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被告***,男,197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被告湖南省轻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解放中路276号鸿富大厦FG座7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娄志祥与被告周立、***、湖南省轻工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娄志祥以与被告***、湖南省轻工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娄志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娄志祥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律伟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蒋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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