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702执保67号
申请人:湖南省三环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800号中隆国际大厦6楼601房。
法定代表人:张峙。
被申请人:常德美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穿紫河街道长胜桥社区武陵大道379号(紫云天商务大厦1205室)。
法定代表人:文柯。
申请人湖南省三环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常德美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保全一案,申请人湖南省三环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常德美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369000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省三环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常德美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369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刘毅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高俊
书记员董婷妤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五十六条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的方法和措施,依照执行程序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第三条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生效后至申请执行前,债权人可以向有执行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债务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作出保全裁定,保全裁定应当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