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2民初1251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懿芯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钢材大市场7#7栋302房。
法定代表人:叶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仇晶,湖南任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子羽,湖南任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省三环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800号中隆国际大厦6楼601房。
法定代表人:张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贤平,男,1972年11月20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市**楼区,系该公司**分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南省三环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市**楼区站前路632号第十二中学后勤服务大楼三楼。
负责人:彭贤平,总经理。
原告湖南懿芯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三环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三环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作出(2021)湘0102民初125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湖南省三环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三环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的银行存款680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湖南懿芯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湖南懿芯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解除本案中的财产保全措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依据(2021)湘0102民初1251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湖南省三环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三环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的银行存款680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祝绍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黄丹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