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2执保1000号
申请人:湖南懿芯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仇晶,湖南任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子羽,湖南任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负责人:王治新,副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南省三环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峙。
被申请人:湖南省三环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
负责人:贤平。
湖南懿芯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懿芯贸易)与湖南省三环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三环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懿芯贸易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的资金人民币XXXXXX元整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上述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XXXXXX元,担保期限自保全裁定作出之日起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懿芯贸易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三环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三环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的银行存款XXXXXXX元,或者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XXXX元,由申请人湖南懿芯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祝绍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黄丹玉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