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三环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张家界华天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802民初1846号
原告:湖南省三环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37924760,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800号中隆国际大厦。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环***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环***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界华天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800060104899J,住所地张家界市永定区官黎坪华天城华天大酒店内。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张家界华天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800567690508Y,住所地张家界市永定区官黎坪华天城营销中心。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湖南省三环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界华天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张家界华天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立案。2022年7月27日,原告湖南省三环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省三环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诉权,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其撤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湖南省三环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18元,减半收取2209元,由原告湖南省三环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刘 颖
代理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