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水利水电机械施工有限公司

湖南省水利水电机械施工有限公司、江西南方水泥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281民初14号
原告:湖南省水利水电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南湖路251号。
法定代表人:傅回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坚,男,1968年7月24日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市人,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系原告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进行调解、和解,签收法律文书等。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道禾,男,1969年9月20日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系原告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进行调解、和解,签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江西南方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赣江北大道1号中航国际广场18楼1801至1819室。
法定代表人:吕文斌。
被告:何泉生,男,1949年5月1日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平,男,1964年5月27日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起上诉、反诉等。
原告湖南省水利水电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南方水泥有限公司、何泉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原告湖南省水利水电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省水利水电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省水利水电机械施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32元,减半收取1066元,由原告湖南省水利水电机械施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午平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肖晓连
书 记 员 谢晴玉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