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水利水电机械施工有限公司

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湖南省水利水电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吉执字第249号
申请执行人:***,女。
被执行人:湖南省水利水电机械施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傅回忆,董事长。
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南湖路251号。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湖南省水利水电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湘西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7日作出(2015)州民二终字第27号民事判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立案执行。(2015)州民二终字第27号民事判书确定执行的标的为:由湖南省水利水电机械施工有限公司给付***履约保证金人民币3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受理费23464元。在执行过程中,湖南省水利水电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履行15万元后,因湖南省水利水电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其它财产在处理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州民二终字第27号民事判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湖南省水利水电机械施工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师孝国
审判员***
审判员***

二0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龙洋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第二百五十七条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