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恒发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湖南省四通建设有限公司**分公司、湖南省四通建设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722财保62号
申请人:**县恒发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县沧浪街道辰护垸社区双丰组。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执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执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省四通建设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县沧浪街道八角楼社区*****信华府内。
负责人:***。
被申请人:湖南省四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桃源县漳江镇观音巷社区南街县政府对面。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县恒发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4日向***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四通建设有限公司**分公司、湖南省四通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0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2023年4月24日,***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县恒发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四通建设有限公司**分公司、湖南省四通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0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170元,由申请人**县恒发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杜 妮
书 记 员 廖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