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722财保6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县恒发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县沧浪街道辰护垸社区双丰组。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执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执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省四通建设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县沧浪街道八角楼社区*****信华府内。
负责人:***。
被申请人:湖南省四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桃源县漳江镇观音巷社区南街县政府对面。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县恒发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4日向***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四通建设有限公司**分公司、湖南省四通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0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院于2023年4月24日作出(2023)湘0722财保62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湖南省四通建设有限公司**分公司、湖南省四通建设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现申请人**县恒发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与被申请人湖南省四通建设有限公司**分公司、湖南省四通建设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省四通建设有限公司**分公司、湖南省四通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县恒发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省四通建设有限公司**分公司、湖南省四通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杜 妮
书 记 员 廖 茜
附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