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四通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省四通建设有限公司**分公司、湖南省四通建设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722财保6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县恒发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县沧浪街道辰护垸社区双丰组。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执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执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省四通建设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县沧浪街道八角楼社区*****信华府内。 负责人:***。 被申请人:湖南省四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桃源县漳江镇观音巷社区南街县政府对面。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县恒发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4日向***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四通建设有限公司**分公司、湖南省四通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0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院于2023年4月24日作出(2023)湘0722财保62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湖南省四通建设有限公司**分公司、湖南省四通建设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现申请人**县恒发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与被申请人湖南省四通建设有限公司**分公司、湖南省四通建设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省四通建设有限公司**分公司、湖南省四通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县恒发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省四通建设有限公司**分公司、湖南省四通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杜 妮 书 记 员 廖 茜 附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