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合胜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南省四通建设有限公司**分公司、湖南省四通建设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725财保101号
申请人:重庆合胜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翠屏路3号3-6-218。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赛运迪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省四通建设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县沧浪街道八角楼社区*****信华府内。
负责人:***
被申请人:湖南省四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桃源县漳江镇观音巷社区南街县政府对面。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重庆合胜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9日向***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申请财产保全。2023年7月4日,本院收到***裁委员会的财产保全申请函,申请人请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湖南省四通建设有限公司**分公司、湖南省四通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166459.32元或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重庆合胜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以其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购买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湖南省四通建设有限公司**分公司、湖南省四通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166459.32元或相应价值财产,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重庆合胜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童 芳
二〇二三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
附件: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
知被保全财产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