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5民初8576号
原告:湖南省随意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曙光北路向韶村27栋105房。
法定代表人:彭小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班泽,新疆多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苏州东路龙盛街1888号。
法定代表人:张益堂,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天美好生活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苏州东路龙盛街1888号。
法定代表人:焦涛,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湖南省随意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天美好生活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立案,原告湖南省随意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省随意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省随意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湖南省随意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4,942.13元),由原告湖南省随意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剩余案件受理费4,917.13元,由本院退还原告湖南省随意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员 克伊木江·阿力木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何娜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