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02执10446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湖南省随意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湘0102民初135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0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起即日履行前列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省随意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76876元(未计算迟延履行金、利息),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阿军
审判员 李 丁
审判员 王雅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袁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