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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彭小堃等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408民初2513号 原告:***,男,1970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松滋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小堃,男,196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被告:**,男,196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被告:***,男,1967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被告:***,男,196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第三人:湖南省随意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曙光北路向韶村27栋105房。 法定代表人:彭小堃,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彭小堃、**、***、***、第三人湖南省随意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王 敏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刘 莉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