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2504民初1260号
原告:*金雄,男,198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玉溪市红塔区。
被告:湖南省桃江县湘中水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桃江县桃江经济开发区水潭河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庚申,湖南桃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永盛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南三段1号。
法定代表人:白勇,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金雄与被告湖南省桃江县湘中水工机械有限公司、四川永盛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原告*金雄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雄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雄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计1250元,由原告*金雄负担。
审判员程平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