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旬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928执365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桃江县湘中水工机械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2285,住所地湖南省桃江县。
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0014。
被执行人:旬阳县鸿昇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10928054779566J,住所地旬阳市。
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0032。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桃江县湘中水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旬阳县鸿昇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陕西省旬阳市人民法院(2021)陕0928民初221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1316487.00元。案件受理费8905.00元、执行费15565.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有水电站拆除退出补偿款,本院依法向旬阳市发展和改革局发出协助扣留通知书、执行裁定书。但未能补偿未到位。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桃江县湘中水工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旬阳县鸿昇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陕0928执36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员 梁 波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