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天伦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省天伦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等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2执保1436号
申请人:湖南省天伦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志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璋,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
申请人湖南省天伦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省天伦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70993.75元或查封、扣押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湖南省天伦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提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省天伦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70993.75元或查封、扣押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段柳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  杨玲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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