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702民初167号
原告:***。
被告:湖南省天伦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任志平。
被告:***绣香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法定代表人:庞伟爱。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岚,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玲,该公司员工,一般代理。
原告***与被告湖南省天伦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绣香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湖南省天伦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绣香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对湖南省天伦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绣香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其享有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诉。
案件受理费3340元(已减半收取),由***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丁孟礼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贺鸣
书记员曾江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