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05民初1781号
原告:长***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路170号华铁佳苑2栋605-240。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南省天伦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356号3楼西头。
法定代表人:***。
原告长***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省天伦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劳务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612元,因撤诉减半收取306元,由原告长***劳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戴 昱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