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天伦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省天伦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众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湘0626民初5479号 原告:湖南省天伦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356号3楼西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27279783090。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湖南众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新城区商业步行街阳光花园商住楼阳光华景单元6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6MA4L4DLR5N。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0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公司员工。 原告湖南省天伦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众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湖南省天伦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湖南众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湖南省天伦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安全风险押金3万元,并自2022年8月29日起以3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逾期退款利息,直至全部款项退还完毕之日止(暂计算至2024年11月28日的利息为2600.1元【按年利率3.85%,日3.21元,810天计算】),暂合计为32600.1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系平江县海盟山水豪庭小区三期3标建设项目总包单位,原告为该项目消防施工专业分包单位,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安全生产协议书》,该协议第一条第10款约定:为便于现场管理,分包单位必须向总包单位交纳3万元的安全风险押金,若不发生任何事故,待工程竣工验收后如数无息返还分包单位,....”第四条约定:“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工程竣工验收后自行失效。”2020年6月20日,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安全风险押金3万元,被告于2020年6月22日向原告开具等额的收据(凭证编号:1837272)。原告在施工过程中未发生任何事故,2022年8月29日,平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就该项目消防施工出具意见为合格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平建消验字2022第024号),据此,被告应依约在2022年8月29日向原告无息返还3万元安全风险押金,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无故拒绝退还原告3万元安全风险押金,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被告湖南众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所诉属实,但原告在施工过程中使用了我公司的建筑材料以及原告的施工应向我公司缴纳建设工地管理费,上述两笔数额共计为10000元,该10000元应抵减被告应退还原告的押金数额30000元。 原告湖南省天伦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原告提交的安全生产协议书、付款凭证及收据、消防工程验收合格证明、催款函、快递单及签收记录证据,被告质证表示对真实性无异议,且与双方当事人自认事实相互吻合,本院予以采信并在卷佐证。 结合当事人陈述以及采纳的证据,本院确认本案事实如下:被告系平江县海盟山水豪庭小区三期3标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人,原告为该项目消防施工专业分包单位,消防工程建设施工分包合同由原告与业主单位(发包人)单独签订,但为了配合总承包人对建设工地的管理,原、被告双方另行签订了一份《安全生产协议书》,该协议第一条第10款约定:“为便于现场管理,分包单位必须向总包单位交纳3万元的安全风险押金,若不发生任何事故,待工程竣工验收后如数无息返还分包单位,....”第四条约定:“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工程竣工验收后自行失效。”2020年6月20日,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安全风险押金3万元。安全生产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消防工程施工义务,2022年8月29日,原告施工的消防工程经验收合格,平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就该项目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平建消验字2022第024号)。 另查明:原告承包的消防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未发生任何事故,但被告在消防工程验收合格后至今未向原告退还3万元安全风险押金。 本院认为:原告分包平江县海盟山水豪庭小区三期3标建设项目消防工程后,因建设工地管理需要,与平江县海盟山水豪庭小区三期3标建设项目总承包人即被告众创公司签订的《安全生产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诚信履约。根据协议约定,原告分包的消防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如果没有出现施工安全施工,则被告应在消防工程验收合格后,及时向原告退还工程施工风险押金30000元。但被告在案涉消防工程没有出现安全事故且验收合格后至今未向原告退还工程押金,被告应退未退的行为,违反了双方协议约定,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立即向原告退还工程施工风险押金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违约责任。虽然原、被告在协议中约定工程风险押金无息退还,但综合本案消防工程2022年8月29日验收合格后,被告至今未退押金,长期占用原告公司资金,造成原告资金利息损失,故本院对原告主张计算逾期退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但利息的起算时间应自本院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之日(2025年1月3日)起按年利率3.1%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 被告在诉讼中,抗辩原告在施工过程中使用了被告的建筑材料和原告的施工应向被告缴纳建设工地管理费,上述两笔数额共计为10000元,该10000元应抵减被告应退还原告的押金数额的意见,因原告对被告抗辩的上述事实不予认可,且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原告应当承担上述费用,故本院对被告的上述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湖南众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原告湖南省天伦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消防工程施工风险押金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0000元为本金基数,自2025年1月3日起按年利率3.1%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湖南省天伦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给付义务,限给付义务人在本判决生效后履行期内履行至履行款账户(账户名:平江县人民法院,账号:9558××××8613,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平江支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7.50元,财产保全费346元,共计653.5元,由被告湖南众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