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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02执保95号
申请人:湖南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湖南百源兴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
申请人湖南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百源兴
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省通信产
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
南百源兴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450092.46元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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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查封、扣押其名下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以自己所有的财产向本院提供担保,并向本
院出具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
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
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百源兴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
民币2450092.46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名下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南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
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
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祁谷芸
人民陪审员 刘精科
人民陪审员 向首诚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雷婉婷
书 记 员 章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