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2执保1977号
申请人***。
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499号4楼、8-14楼。
负责人李友意。
被申请人湖南中通锦名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天鹏。
被申请人湖南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金讯网络分公司。
负责人杨伟锋。
被申请人湖南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褚格林。
被申请人湖南省湘辉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武。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湖南中通锦名服务有限公司、湖南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湖南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金讯网络分公司、湖南省湘辉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过程中,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中通锦名服务有限公司、湖南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湖南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金讯网络分公司、湖南省湘辉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XXXXXX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它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中通锦名服务有限公司、湖南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湖南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金讯网络分公司、湖南省湘辉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XXXXXX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卿 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童柳莎
书 记 员 朱家惠
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