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304执8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隆平高科技园内远大路236号。
负责人:褚格林,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兰溪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易家湾镇仰天湖陈牯塘(昭山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曾卫方,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兰溪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湘0304民初32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湖南兰溪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向申请执行人湖南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2年4月1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南兰溪生物技术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22年4月19日,本院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保险信息等情况,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2年4月19日,本院向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湖南兰溪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公积金信息,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2年4月19日,本院向湘潭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湖南兰溪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信息,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就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4月26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湖南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湖南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未能提供。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湖南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鉴于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南兰溪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2022年5月12日,本院将被执行人湖南兰溪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卫方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同时还将被执行人湖南兰溪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全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开。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截至2022年4月19日,本案未受偿的债权金额为24355.54元(包含700元执行费)。鉴于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南兰溪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湖南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湖南兰溪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湘0304民初32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湖南兰溪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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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江 金
审 判 员 马 兰
审 判 员 吴秀琼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 助理 肖 永
代理书记员 汪思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