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0102民初7228号
原告:湖南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某分公司。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道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原告湖南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0日立案。原告湖南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于2023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某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某分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6元,减半收取28元,由原告湖南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某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