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05执5122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通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车站北路302号。
法定代表人沈迎飞。
被执行人湖南善为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小平。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通信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湖南善为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105民初1515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善为科技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53万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湖南善为科技有限公司收入人民币53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周博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曾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