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422执32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南岳区。
被执行人:湖南省通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
法定代表人:沈迎飞,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省通信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湖南省通信建设有限公司不服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4民终3326号民事判决书,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于2022年4月26日立案,案件正在再审审查之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4民终33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谭子山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 岗
书 记 员 曾文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