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宁0502民初4542号
原告:***之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南省通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中卫市分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之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通信建设有限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中卫市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1日立案。
审理中,2023年11月17日,原告以与各被告已和解,原告与被告就本案再无任何争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双方的纠纷已化解,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之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86元,由原告***之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