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通信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之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通信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宁0502民初4542号 原告:***之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南省通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中卫市分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之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通信建设有限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中卫市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1日立案。 审理中,2023年11月17日,原告以与各被告已和解,原告与被告就本案再无任何争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双方的纠纷已化解,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之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86元,由原告***之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