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0102民初10705号
原告上海辰锐信息科技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湖南省卫星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辰锐信息科技公司与被告湖南省卫星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辰锐信息科技公司于2018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辰锐信息科技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辰锐信息科技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545元,减半收取1772.5元,由原告上海辰锐信息科技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张依
附本案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