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04民初1763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常宁市宏昌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市水口山镇新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82MA4LYUHU4U。
法定代表人:阳大林,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壮,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彦,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省湘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高新区咸嘉湖西路338号翡翠华庭5号栋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07385485X。
法定代表人:宋小海,系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常宁市宏昌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湖南省湘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常宁市宏昌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湖南省湘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现双方已达成和解,申请人常宁市宏昌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省湘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财产1824432.96元的冻结。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常宁市宏昌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省湘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财产1824432.96元或价值相当其他财产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肖必芳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方友幸
书 记 员 杨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