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长沙市城市管理应急处置保障中心、湖南省湘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市望城区分公司等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04民初12815号
申请人长沙市城市管理应急处置保障中心(长沙市市政维护油料场),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大明路248号。
法定代表人王海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珍,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希,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省湘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市望城区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桥驿镇桥头驿社区文化路政府办公楼财贸办02室。
负责人谭海珊。
被申请人湖南省湘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高新区咸嘉湖西路338号翡翠华庭5号栋5楼。
法定代表人宋小海。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市城市管理应急处置保障中心(长沙市市政维护油料场)与被告湖南省湘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市望城区分公司、湖南省湘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长沙市城市管理应急处置保障中心(长沙市市政维护油料场)于2022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湘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市望城区分公司、湖南省湘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5809.7元或查封扣押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出具担保书,愿意为申请人长沙市城市管理应急处置保障中心(长沙市市政维护油料场)的财产保全金额300000元提供担保,如申请人长沙市城市管理应急处置保障中心(长沙市市政维护油料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沙市城市管理应急处置保障中心(长沙市市政维护油料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湘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市望城区分公司、湖南省湘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5809.7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吕 鸣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叶胜眉
书 记 员  徐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