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湘0903民初6101号
原告:***,男,197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公民身份号码43230119********。
被告:湖南省湘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高新区咸嘉湖西路338号翡翠华庭5号栋5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益阳市银湘国有资产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赫山区大桃北路796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湖南省湘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益阳市银湘国有资产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省湘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益阳市银湘国有资产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南省湘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益阳市银湘国有资产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400元,减半收取47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