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军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双峰县自然资源局、湖南省湘军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1321执734号
申请执行人:**县自然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王中林,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湖南省湘军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少良,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县自然资源局与被执行人湖南省湘军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土地管理行政处罚一案,湖南省**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9日作出(2019)湘1321行审119号行政裁定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湖南省湘军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县自然资源局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执行。
2020年4月1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南省湘军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被执行人湖南省湘军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证券等财产进行查询,该公司罚款已于2020年5月19日主动缴纳,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6月30日通过面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对裁定书所要求执行的恢复用地原貌、拆除违法建筑、没收违法占地设施,被执行人湖南省湘军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已向**县自然资源局报告,并通过**县自然资源局向省自然资源厅报备,将该公司青树沥青拌合站用地全部调为建设用地,此工作于2020年6月28日完成,并纳入省自然资源厅资料库,现正等待调规批复中,为避免国有资产的流失及破坏,向申请执行人**县自然资源局对于此案件执行征求其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0年4月26日对湖南省湘军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罚款已全部缴纳,裁定书所要求执行的恢复用地原貌、拆除违法建筑、没收违法占地设施正在等待省自然资源厅批复,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以执行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华明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