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军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省湘军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1321执恢619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湘军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双峰县永丰镇老站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217632833287。
法定代表人:刘少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永红,国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9年9月4日生,汉族,双峰县人,居民,住双峰县。
本院依据(2019)湘1321民初4155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湘军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按(2019)湘1321民初415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做双方当事人的执行和解工作,双方当事人于2020年12月10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一、本案执行标的801700元(其中包括货款600000元,诉讼费4900元,财产保全费3600元,算至2020年12月10日止的利息193200元,合计801700元),已经支付到位191844元,下少609856元由被执行人**每个季度支付100000元,在一年之内支付完毕;二、如果被执行人**按期支付到位,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湘军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利息193200元,否则按原调解书执行;三、双方无其他异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湘1321执恢61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邹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王接丰
书记员李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