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军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2020)湘0381执632号终结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381执63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
被执行人:湖南省湘军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少良,职务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省湘军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执行。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湘乡市人民法院(2019)湘0381民初3101号民事判决确认,被执行人湖南省湘军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300000元及利息,负担受理费2900元。现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被执行人于2021年5月31日前全部付清300000元,申请人放弃利息。2、受理费2900元、执行费44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已缴纳)。3、如果湖南省湘军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未按调解协议履行,则恢复原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20)湘0381执632号案的执行。
被执行人如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罗 韧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唐文乐
书 记 员  杨旭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