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兵0601执1059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天力源非开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五家渠甘莫公路42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4MA77500Q6C。
法定代表人:王振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省湘棋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湘乡经济开发区大将北路0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81691811477Q。
法定代表人:熊江南,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新疆天力源非开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省湘棋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兵0601民初5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湖南省湘棋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未能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新疆天力源非开挖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四百八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省湘棋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账户中的存款239900.5元(其中执行标的236453.5元、案件执行费3447元);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省湘棋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应负担的迟延履行期间(至实际付款日期止)加倍债务利息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三、如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湖南省湘棋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单春燕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景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