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棋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

河南四达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湖南省湘棋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082民初3884号
原告:河南四达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82MA3X41F37C。
住所地:长葛市后河镇陉山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陈瑞斌,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蔡海民、王晓朋,河南七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湘棋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81691811477Q。
住所地:湖南省湘乡经济开发区大将北路026号。
法定代表人:熊江南,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四达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湘棋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四达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7日,以被告湖南省湘棋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湖南省湘棋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南四达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省湘棋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20元,减半收取260元,原告河南四达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王晓云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