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棋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

株洲世纪鑫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喻小辉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湘0225民初989号
原告:株洲世纪鑫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路1485号康桥美郡5栋。
法定代表人:刘金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小勇,男,197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株洲市天元区,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喻小辉,男,198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
被告:湖南省湘棋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湘乡经济开发区大将北路026号。
法定代表人:熊江南。
原告株洲世纪鑫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通管道公司)与被告喻小辉、湖南省湘棋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鑫通管道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小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喻小辉、湘棋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鑫通管道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喻小辉、湘棋公司支付所欠原告鑫通管道公司工程款179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喻小辉、湘棋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0月22日,被告喻小辉、湘棋公司与原告鑫通管道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由鑫通管道公司完成位于炎陵××××路上霞创线电力改造工程中的顶管工作,合同价为每米450元,共62米(由被告签证认可),合计人民币27900元,已支付10000元,至今尚欠17900元未支付。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其支付所欠工程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原告遂诉至法院。
被告喻小辉、湘棋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亦未提交证据。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原告提交的证据:施工合同、工程量签证单、炎陵工地工资未付明细、情况说明,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10月22日,被告喻小辉与原告鑫通管道公司签订《非开挖工程施工合同》,该施工合同主要约定:工程名称为霞创线电力改造工程;工程地点位于炎陵火车站;工程内容为非开挖水平定向钻导向孔、顶扩孔、焊管、拖管施工等;工程造价为土层450元每米,回填800元每米;双方约定在工程结束后一个月内被告一次性支付给原告全部工程款等。合同签订后,原告鑫通管道公司承包的该工程开工并于2019年10月28日竣工,后经双方结算工程非开挖顶管长62米,共计工程款29700元。但被告喻小辉仅支付了工程款10000元,尚欠工程款17900元未支付。
另查明,被告喻小辉与被告湘棋公司之间不存在挂靠关系。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应当查明的事实是两被告是否应该支付所欠原告工程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可知,本案原告鑫通管道公司是承包人,其履行了工程建设的义务,而被告喻小辉作为发包人应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其拖欠部分工程款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因此,原告鑫通管道公司应支付所欠原告工程款。但被告湘棋公司并非建设施工合同的相对人,而原告鑫通管道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喻小辉与被告湘棋公司系挂靠关系,故被告湘棋公司不承担支付所欠原告工程款的责任。
综上,原告鑫通管道公司要求被告喻小辉支付所欠其工程款17900元的诉请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其要求被告湘棋公司支付所欠其工程款的诉讼请求,与事不符,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本案因被告喻小辉、湘棋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无法组织调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喻小辉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支付所
欠原告株洲世纪鑫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7900元;
二、驳回原告株洲世纪鑫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23.75元,由被告喻小辉负担,此款随上述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株洲世纪鑫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起上诉的,应在提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本判决确定的诉讼费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开户行:华融湘江银行长沙分行营业部,收款单位:湖南省财政厅国库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101××××0181,逾期未缴纳的,将承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后果。
审 判 员 周学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罗 娟
书 记 员 叶颖慧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