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04民初6945号之一
原告:长沙铜官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中煌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白箬铺镇黄泥铺村铺村组G319国道旁。
法定代表人:何刚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丰,湖南民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湘棋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湘乡经济开发区大将北路026号。
法定代表人:熊江南。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铜官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中煌分公司诉被告湖南省湘棋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长沙铜官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中煌分公司于2022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铜官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中煌分公司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铜官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中煌分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98元,保全费3,126.61元,共计8,224.61元,由原告长沙铜官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中煌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翰旻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闫 曼
书 记 员 钟烨瑾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