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629民初854号
申请人:***,男,1953年09月29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凯里市。
被申请人:湖南省湘棋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湘乡经济开发区大将北路26号。
法定代表人:熊江南。
第三人:湖南省湘棋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凯里剑河供电局2018年第一批基建配网6标项目部。
负责人:黄立新。
原告***与被告湖南省湘棋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南省湘棋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凯里剑河供电局2018年第一批基建配网6标项目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湘棋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在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凯里剑河供电承包的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2018年第一批基建配网6标工程中的工程款986184.1元。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州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保单号:12111223901430118302)。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湘棋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在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凯里剑河供电承包的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2018年第一批基建配网6标工程中的工程款986184.1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谢隆珍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夏雪
书 记 员 杨胜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