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381民初1510号
原告:***,男,195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广元市人,住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维宇,四川同方正(广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湖南省湘棋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湘乡经济开发区大将北路026号。
法定代表人:熊江南,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水俊,湖南玉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秀,湖南玉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与被告湖南省湘棋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90.24元,减半收取495.12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谢湘琼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彭永迪
书记员潘英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