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棋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南省湘棋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381民初1510号

原告:***,男,195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广元市人,住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维宇,四川同方正(广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湖南省湘棋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湘乡经济开发区大将北路026号。

法定代表人:熊江南,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水俊,湖南玉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秀,湖南玉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与被告湖南省湘棋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90.24元,减半收取495.12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谢湘琼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彭永迪

书记员潘英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