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381执保144号
申请人:湖南聚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湘乡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乡市东山办事处起凤路电力局01栋1101号。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湖南省湘棋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湘乡经济开发区大将北路026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湖南聚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湘乡市分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省湘棋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聚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湘乡市分公司于2023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南省湘棋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人民币71,160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保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湖南聚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湘乡市分公司出具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聚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湘乡市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湘棋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71,16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731.6元,由申请人湖南聚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湘乡市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