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乡输变电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省湘乡输变电建设有限公司、岳阳金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602执2337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湘乡输变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乡市新湘路办事处壕塘新区18栋。
法定代表人:黄美章,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岳阳金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经济开发区西塘镇红山村三荷大道乡国土站旁。
法定代表人:周峰。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湘乡输变电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岳阳金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作出的(2021)湘0602民初2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岳阳金业置业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湘乡输变电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2021年6月9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湘乡输变电建设有限公司送达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6月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岳阳金业置业有限公司短信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分别于2021年6月3日、7月6日、7月22日、8月16日对被执人岳阳金业置业有限公司先后四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发现其名下无银行存款、股权投资、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收益类保险、证券等。于2021年6月30日向岳阳市国土资源档案馆查询被执行人岳阳金业置业有限公司不动产信息,无房产,同日向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岳阳金业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住房公积金,无住房公积金。
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7月16日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出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岳阳金业置业有限公司应收执行款项629,095元至本院指定账户。本院已实地调查被执行人岳阳金业置业有限公司目前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冻结被执行人岳阳金业置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银行存款无足额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电话通知了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湘乡输变电建设有限公司,要求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湘乡输变电建设有限公司未能提供。
于2021年8月16日将被执行人岳阳金业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峰)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短信约谈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湘乡输变电建设有限公司,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岳阳金业置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湘乡输变电建设有限公司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8月24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570716.9元(标的金额562690元、执行费8026.9元)、尚有570716.9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岳阳金业置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湘乡输变电建设有限公司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湘乡输变电建设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石保
审判员  何国平
审判员  付 锋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易美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