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乡输变电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省湘乡输变电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281民初3925号
申请人:***,男,1968年5月2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
被申请人:湖南省湘乡输变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湘乡市新湘路办事处壕塘新区18栋。
法定代表人:黄美良。
被申请人:***,男,1962年5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郴州市。
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荷塘区文化路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8842803262。
负责人:左齐团。
原告***与被告湖南省湘乡输变电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湘乡输变电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50000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其它财产,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防止被申请人将财产转移或隐匿,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湘乡输变电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50000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其它财产。
申请费3270元,在本案审结后,由败诉方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冻结,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
被保全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审 判 员 叶敏洁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姚 瑶
书 记 员 马雅琴
附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