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乡输变电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省湘乡输变电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381民初1773号
原告:***,男,196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住湖南省洪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铁强,洪江市芙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洪江市芙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湖南省湘乡输变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湘乡市新湘路办事处壕塘新区18栋。法定代表人:黄美章,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湖南玉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湖南省湘乡输变电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省湘乡输变电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29.2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陈锋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孟祥敏
书 记 员 喻 科